济 南 物 理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济南物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Jinan Physical Society,缩写JNP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市物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地域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团结、组织物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物理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336号七号教学楼C506房间,邮编250022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物理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大物理科技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济南市关于物理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进行决策咨询,为各级物理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大力普及物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物理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物理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国家、省等上级学会主办的中学生培训和竞赛;
(三)开展民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物理团体和物理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四)开展在职物理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培养、举荐物理科技人才,对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建议和学会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六)代表和维护物理工作者的正常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物理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物理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物理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等物理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工作;专科毕业从事物理工作三年以上;中等物理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物理工作五年以上;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物理科技人员,热爱并从事物理有关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熟悉业务工作的物理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三)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科协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批,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授予学会荣誉职务;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物理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研究处理学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捐献;
(二)政府资助;
(三)政府的拨款及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民政局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日济南物理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济南物理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